一、制定背景

水利部《2024年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要求“加快建立取用水领域信用体系”;2024年2月28日,《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提出“探索提出取用水领域信用监管评价标准,鼓励市县试点建立取用水领域信用体系”;2024年5月5日,《山东省水利厅关于组织开展取用水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将潍坊市确定为全省两个取用水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城市之一。根据中办 国办有关意见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为强化取用水信用监管,加快取用水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潍坊市取用水领域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节约用水条例》《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三、出台目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深入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规范全市取用水领域信用监管工作,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取用水监管机制,营造自觉依法依规取用水的良好氛围。

四、实施意义

取用水领域信用监管是加强取用水监管、规范取用水秩序的重要手段,是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的关键举措。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监管,将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震慑作用,进一步引导和促进取用水户依法依规取用水资源,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支撑和保障更好潍坊建设。

五、主要内容

《办法》重点从5个方面对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监管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监管范围。取用水领域信用监管范围为市域内,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地下取用水资源,依法应办理取水许可的工业、生活、服务业、公共供水等非农业取用水户。二是明确监管方式。针对我市取用水领域监管工作实际,实行取用水领域信用监管“失信名单”制度,将存在未依法依规取水、未依法依规实行取水计量、未执行用水计划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4大类11项违法违规行为的信用主体纳入取用水领域“失信名单”。三是明确评价程序。按照“谁监管、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信息采集、失信告知、信用评价等程序,并视取用水领域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在水利部门管网、公众号、同级公共信用平台披露取用水领域“失信名单”3-6个月。四是明确惩戒措施。将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现场检查;从严审核取用水领域行政许可;暂停取用水领域专项资金补助,禁止参加节水载体创建等评优评选。五是明确信用修复方式。失信主体如在影响周期内积极纠错,并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影响周期结束自动完成信用修复,披露期限届满,不再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