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印发《关于第四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名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安排,经自愿申报、组织创建和集中评审,确定68个地区为第四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其中,山东省淄博市、枣庄市、日照市、聊城市、龙口市、诸城市、滕州市等7地区入选。

《通知》明确,各示范区要充分认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积极探索创新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通知》指出,各相关省(区、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其他地方要认真学习借鉴示范区的经验做法,结合实际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将建立跟踪评估机制,对示范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示范区名单进行动态调整。